Z某,某银行工作人员,携本银行300万人民币潜逃,震惊整个城市。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资金调度员C某涉案,C某被逮捕,被起诉。
Z某所在的银行是C某企业的开户行,C某负责将本企业款项存入Z某所在的银行。C某代表企业和Z某所在银行发生业务关系,而银行方面负责C某企业业务的联系人就是Z某。
起诉书指控,C某将公款5百多万元借给Z某使用,遂以挪用公款犯罪起诉了C某。
经过调查,辩护人认为C某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挪用”是将资金从国企的帐上移走,用于法律所禁止的地方。而C某为了帮助Z某完成吸储任务将资金从企业开户行的会计窗口转移到企业开户行出纳窗口,这一切都是在银行里进行的,资金也是通过银行特有的功能在企业的帐户里移动,实际上,这些资金一分钱也没有离开该企业的帐户,因此,C某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上所讲的“挪用”。
其次,虽然说Z某是银行出纳窗口的负责人,但C某将资金从企业开户行的会计窗口转移到银行出纳窗口的行为,是金融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性质,不能看作是将资金借给Z某,而应看作是企业的存款在银行内部不同部门的转移,最终,C某企业的资金还是存在了银行。
最后,Z某潜逃时所携300万人民币的款项,是从银行里盗出来的,而不是从C某手中拿的。这笔钱是在银行掌控之下,而不是C某掌控之下,它和C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
因此,C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告了C某无罪,立即释放。
孙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