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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有的放矢

2010-03-18 13:13:45 来源:admin


刑事辩护 应有的放矢

 
 
   
  经验都是在实践中总结的,我的刑事辩护经验也是从刑事辩护实践中总结得来的。刑事辩护,应就起诉书做到有的放矢,这个经验就是我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大体会。
  
  
  在我没有接触刑事案件之前,我个人认为律师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无辩护空间,一般应当侧重以情理辩护为主。但是我个人对此也心存怀疑,原因就是法官长期听律师的情理辩护,总感觉律师是无话找话说,听的耳朵就起茧子了,不见得在每个案件中都会有效果。
  
  
  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在我心里深处总认为应当是对其行为负责,我认为事实和证据才是被告人所受处罚的客观依据,我并不赞成基于情理就对被告人处罚有所区别。
  
  
  我个人认为,辩护律师不应当无视起诉书,随意脱开起诉书进行辩护工作。
  
  
  首先,我们要会看起诉书,要看出门道。我们可以通过起诉书的格式和行文去隐含的判断一些信息,比如主从犯。
  
  起诉书,首先是写着几个被告人,一般来说,二人以上犯罪的案件应当有主次之分,但是起诉书一般不写主犯和从犯,这有几个原因。一是检察院干工作只求简单,简单到了违法的程度;二是写了主次,相反不见得正确,于是不写;三是让几个被告人之间互相和狗一样咬,然后利用这个局面,这是分化被告人的手段之一。当然,这不等于检察院不会在起诉书中直接确定主犯和从犯,但会透漏主从犯,一般来说顺序在前面的是主犯,顺序在后面的是从犯。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起诉书不足的地方,借此寻找突破口。
  
  
  在我辩护的几个案件中,我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大多数写的很笼统和模糊,我认为将起诉书不足的地方揭露出来,就足以完成了辩护工作。
  
  
  在辩护工作中,我一般会仔细的阅卷,对比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起诉书的不足以及成因,做到有的放矢。有些案件以情理入手进行事实不清的辩护,有些案件则直接针对起诉书进行进攻性辩护,尽量做到完美无缺。
  
  辩护工作精确的锁定住起诉书,法官也会乐意倾听和关注,因为这涉及到判决书将确定的案件事实,并影响刑期的长短,这样开展辩护工作,实际就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出现错案,会受到法官的欢迎。
  
  
  让法官重新进入警察的角色,增加其工作难度,一些法官见异议就退回案件的做法,也可以被利用为无罪辩护。揪出起诉书不足的地方,足以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看法,能够将湖不足的地方完善到位,比进行情理辩护更有效。
  
  
  起诉书容易犯的错误,大致上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大多数起诉书对几名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描述的不清楚,只笼统指控几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
  
  
  二、起诉书一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述的不够清楚明确,比较笼统。
  
  
  三、忽视犯罪形态的转化以及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我的做法就是,关心文书各个地方透漏出来的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部分。有检察官对此提出:“任何诉讼案件在法庭上展示的都是法律真实,是无法百分之百还原刑事犯罪的全貌的,只能立足现有证据予以概括归纳,有必要区分的话,公诉人会在法庭调查中展示的。”
  
  
  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才是辩护工作的焦点,只有抓住起诉书不明确的地方稳固的进行辩护,才会实现辩护目的。辩护工作坚决不能够放过任何对案件事实的掩盖以及变相表达的地方。
  
  
  对此,有位检察官认为:“起诉书一般分几个部分,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证据罗列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其中上面所说的一、三点,都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至于上面说的第二点,起诉书不是小说,犯罪事实归纳部分不要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起诉书制作规范所要求的。”
  
  
  我对此是这样看待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这些情况,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吗?假如是,那说明连人都抓错了,那可危险了。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假如如此看,那在事实部分都没有查明或者说清楚的东西,就在本院认为部分随便认为,十分不妥当。辩护律师只关心事实,在事实之上,应该怎么认为,律师自有看法,法官也自有判断,至于检察院如何认为,并不重要。”
  
  
  我个人认为,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原则上应当对案件事实无原则争议,或者可以形成裁决是否存在的事实,基于司法的客观公正,假如真存在上面的检察官所说的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则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会认定,这就会形成判决书和起诉书不一致的情况。
  
  
  就上述起诉书的不足,刑事辩护,要先审核,后对抗,这是我的又一个经验,这是将起诉书和案卷证据结合起来分析起诉书的经验。
  
  
  做好审核辩护工作,首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熟悉起诉建议书的制作过程。我认为起诉建议书,原则上只是笼统的查明案件事实,其次,公安机关起草起诉建议书侧重完成该项工作,不可能和判决书那样权衡各个方面,由此在起诉建议书和判决书之间存在的误差就是律师需要工作的重点。
  
  
  我做辩护工作,原则上先进行审核辩护工作。中国的刑事司法,本质上属于审批制司法,公安侦察后形成起诉建议书,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基本照搬起诉建议书,形成起诉书,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基本照搬起诉书的内容,只是在格式以及形式上进行一些调整,在整个刑事流程中,所有的证据基本限定在公安阶段的证据,这本质上也决定了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只是就证据以及判决书之间的认定关系进行多重审批。辩护律师只有掌握了这个潜在的规则,才能够在辩护工作中有所作为,当然我也深察此道,先进行审核辩护。
  
  
  中国律师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误区,就是认为法官是居中裁判,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对抗式诉讼,这实际是西方的辩护思维,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原因就在于,中国律师不具备充足的取证权,没有向法官陈列证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果律师盲目对外取证,容易被拉入伪证的陷阱。其实,在外国律师取伪证,也是违法行为。由于中国的证人习惯胡说八道,在法庭内外都是各怀鬼胎,由于中外证人的本质差异导致了中外律师的命运差异,并非是中国和外国司法对律师的处理方法不同。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很容易让律师忘记审核辩护的角度,而过度到对抗辩护,其实只有做好了审核辩护工作,才会发现对抗辩护有可为的空间,不然法官压根不会搭理律师抛开起诉书而独立门户的做法。
  
  
  对抗辩护工作,说白了,就是完成补充侦察或者侦查的工作,是在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基础上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补充辩护工作。
  
  
  当然,按照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律师原则上不需要取证,原则上不要收取口供等证据,可以对起诉书的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当然起诉书不足的地方不足以改变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以起诉书存在的不足论证辩护理由,争取从轻判决。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2008年6月1日起,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完全阅卷,且侦查阶段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会见,可以对外取征,会有更多的对抗资本和机会,但我个人认为,律师还是应当先做好审核辩护工作,对公安以及检察院的工作保持怀疑的心态认真审核,当发现无遗漏和不足时,继续进行监督即可。只有发现存在不足时,才提出对抗辩护的工作,促使司法机关客观司法。
  
  
  当然,中国的司法也逐渐从审核司法走向对抗司法,律师业在对抗司法中有很多需要改善和改进的地方,切实维护好律师业自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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